宋代妇女的婚姻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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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的女性在婚嫁方面的地位应该还是可以的。
1.关于嫁妆
奁产是指女儿出嫁时,父母给的随嫁资产,在民间通常被称为嫁妆。值得谈的点在于北宋的女性嫁入夫家之后,带去的奁产是全部属于女性本人的。即使后来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这部分资产依然是可以被女性带走的。比如宋代法律规定,“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宋】,窦仪等,《宋刑统》),即夫家分财产的时候,女性带来的嫁妆并不在夫家财产的范围内。“妻虽没亡,所有资财及奴婢,妻家并不得追理。”(【宋】,窦仪等,《宋刑统》),女性的嫁妆出嫁后也不再属于娘家,而属于女性本人,这样就厘清了产权归属,避免了奁产与夫家、娘家的财产相混。而改嫁的妇女往往携带初嫁奁产而嫁,奁产成了再醮之妇开始新生活的资本。如“膏粱士俗之家,夫始属纩,已欲括奁结橐求他耦而适者多矣。”(【宋】,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
2.关于离婚
北宋的离婚形式主要有七出、义绝、和离三种。其中的和离就比较类似于今天的协议离婚,夫妻双方都可以提出。如“不逞之民娶妻,绐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为妇人者,视夫家如过传舍,偶然而合,忽尔而离。”(【宋】,应俊,《琴堂谕俗编》)。
最后提一点,很多人印象里觉得宋朝妇女地位低是受到程朱理学的一些说法的影响,但是虽然理学在北宋就已经被二程(程颢、程颐)创立,但是其理论的集大成者是南宋的朱熹。而朱熹的倡议在宋朝也并没有被过于重视。理学一直到元朝才被确立为官学而在社会上开始占据主导,所以对于北宋这个时间背景,理学的理论达不到成为社会普遍现象的程度,甚至可以认为是对于女性婚姻地位过高的一种反向呼吁。
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这话出自敦煌出土文物“放妻协议”。
这“放妻协议”在我们今天看来类似于离婚协议。它主要讲的是今生能结为夫妻是前世三生的缘份,二人如果相处融洽那自然是好,如果心不在一起,难以相处,那就请来双方父母和亲戚朋友,做个见证,两人好聚好散,最后,男方祝愿女方另择良媒。
“放妻协议”给我们展示了历史真实的一幕:古人也会协议离婚,主张“好聚好散”。
宋承唐制,《唐律》规定女子可以拥有一定的财产权,多为“嫁妆”。北宋时期,将“嫁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还进一步限制了“寡妇”对于夫家财产的处分权,规定寡妇不能在不经族人同意的情况下,变卖所继承的田宅。
宋代由于文化与经济的繁荣,出现了“娶妻不以良贱为念”的思想。所以,一定程度上妇女的地位有所提高。
宋代的法律还规定如将已经订婚女子许配他人,杖一百;同姓为婚的,坐牢两年。
宋代婚姻法支持家长在子女婚姻上的绝对权威。即“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虽然我们看到宋代有对妇女的一些权利,诸如财产权等有法律保护,且妇女地位有一定提高,更有一些协议离婚,一别两宽,各生欢喜的,但历经千年的中国古代历史对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一直是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三纲五常。
所以,北宋时期婚姻中的女子是不自由的。
但如今身处21世纪,人权观念、法治社会理念深入人心,更多婚姻中的女性越来越有自主权,甚至还有“女强人”。所以说现今的女姓是幸福的,更是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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